美國商標常見問題及回答(七)

根據美國法律,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任何單詞、短語、符號、設計或者他們的組合,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傳統上,美國境內的商標權利首先是通過在特定產品或服務上使用一個標志而確立的,這些權利被稱為“普通法”權利。普通法權利僅在實際使用該標志的地理區(qū)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動享有美國全國范圍內的保護。
 
因為商標是有地域性的,大部分跨境電商賣家主要做美國市場,自然就注冊美國商標。了解以下問題有助于跨境電商賣家更好注冊與維護美國商標以及進行維權規(guī)避侵權等。
 
常見問題
 
19.美國法院對于商標侵權行為的判賠額通常如何認定?
 
從賠償金額來看,原告一般在起訴時請求最大限度的賠償,如損害或利潤的三倍,或者法定賠償的上限 200 萬美元,但原告在起訴狀中普遍怠于對損害賠償額度進行舉證,在此情形下,法院不會全額支持。而對于馳名商標,如果原告清晰列出商標為馳名商標的證據、被告侵權的事實以及通過各種平臺銷售的侵權產品數量,法院往往判決支持原告訴求,按照法定賠償的上限(200 萬美元)判決。
 
20. 如果侵權事實成立且認定合理,被訴賣家應該如何處理?
 
如果侵權事實成立且認定合理,建議被訴賣家盡早聘請律師與原告律師協商和解,請求原告撤銷禁令或撤銷起訴。若被訴賣家不做任何處理,可能導致受理法院會根據原告所提起的申請對被告進行缺席判決。原告在收到判決文書后會要求將涉案凍結的賬戶清零,并繼續(xù)查詢被告的其他關聯財產,如查詢到新的財產線索(如新收款的賬戶等),會繼續(xù)申請凍結。
 
21. 和解過程中自認侵權是否會對判決產生不利影響?
 
根據《聯邦證據規(guī)則》(Federal Rules of Evidence)第 408條第(a)(2)項規(guī)定,在和解談判期間作出的與訴訟主張相關的行為或陳述既不能用于對有爭議的訴訟主張或賠償金額作出證明或反駁,也不能用于以先前與之存在沖突的陳述或事實對其進行彈劾。
 
因此,雙方在和解談判中所交換的信息(包括談判中作出的與訴訟主張有關的陳述)均不得在法律程序中采納為案件的證據,但這一規(guī)定本身并不必然導致和解談判中的有關證據在一切情形下均不能適用,而只有當相應的信息用于證明或反駁訴訟主張或索賠數額這兩個證明目的時才會被排除。
 
另外,和解協議中一般會有條款明確“本協議不得被認為是任何一方當事人對于責任或錯誤行為的自認”(This Agreement shall notbe used as an admission of liability or wrongdoing by any Par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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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12-25 閱讀:109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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