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常見問題及回答(五)
根據(jù)美國法律,商標是用于識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任何單詞、短語、符號、設計或者他們的組合,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集體商標和證明商標。
傳統(tǒng)上,美國境內的商標權利首先是通過在特定產品或服務上使用一個標志而確立的,這些權利被稱為“普通法”權利。普通法權利僅在實際使用該標志的地理區(qū)域才能享有,并非自動享有美國全國范圍內的保護。
因為商標是有地域性的,大部分跨境電商賣家主要做美國市場,自然就注冊美國商標。了解以下問題有助于跨境電商賣家更好注冊與維護美國商標以及進行維權規(guī)避侵權等。
常見問題
13. 被訴賣家應在自傳票送達之日起的多長期限內做出回應?
根據(jù)美國《聯(lián)邦民事訴訟規(guī)則》,自傳票送達之日起,被告如對原告的起訴有任何答辯意見或回復,則應在 21 日的期限內進行回應。
被告可以請求原告同意,并向法院申請延長該答辯期限。如果不及時回應,原告可以申請啟動缺席判決程序(具體包括兩個步驟:首先,原告向法院申請將被告列為缺席狀態(tài);然后,原告再向法院申請做出針對已缺席被告的缺席判決)。
由于被告缺席,法院認為其放棄了抗辯,判決一般傾向于支持原告的訴求。
14. 在美國被起訴商標侵權時,被告可以自行與對方律師進行談判嗎?
不建議被告直接與原告律師談判,原因如下:
(1)在大部分案件中,原告律師一般不會跟當事人直接談判,而是建議當事人委托美國律師與其談判。因此當事人若直接與原告律師聯(lián)系,可能不會得到有意義的回復,甚至反而耽誤和解談判或者訴訟(如 21 日的應訴期間)的最佳時機。
(2)當事人若不具備相關的專業(yè)法律素養(yǎng),則容易在與原告律師的溝通中給對方留下對自己不利的證據(jù),甚至構成侵權行為的自認,使原告有更充足的理由在后續(xù)的和解或應訴過程中提出高額賠償金,增加和解或訴訟難度。
15. 被告是否能以“不知道這是一個注冊商標”為由進行抗辯?
“不知道這是一個注冊商標”不能作為有效答辯的理由。故意與非故意的區(qū)分是對侵權賠償數(shù)額產生影響,即使被告不知情,也不能因此免去侵權責任。伊利諾伊州北區(qū)聯(lián)邦法院、佛羅里達州南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和美國紐約州南區(qū)聯(lián)邦地區(qū)法院等法院均采用該觀點來審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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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23-12-19 閱讀:136次分享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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