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醒:中國與香港就CRS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工作已于9月6日生效
9月11日是香港特別行政區(qū)在國際反行動中的又一個里程碑。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新聞處2018年9月11日下午發(fā)布的正式公告,內地與香港就實施CRS國際反稅務事宜自動交換財務帳戶數據(自動交換數據)的安排已于2018年9月6日生效。
內地富人的“裸奔”時代正式開啟!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發(fā)言人說:香港和內地有關CRS涉稅信息交換的安排簽署后,香港與內地將于本月稍后時間進行首次自動交換數據,香港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qū)之間的首次自動交換數據亦會同期進行。香港會繼續(xù)履行責任,按照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所訂定的共同匯報標準實施自動交換數據。
香港早前已根據類似的雙邊主管當局協議或《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下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qū)啟動自動交換數據關系。
自動交換數據是全球性稅務合作措施,規(guī)定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并收集相關資料向稅務當局申報。香港稅務局每年會與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的對口單位交換相關數據。截至2018年8月底,共有149個稅務管轄區(qū)(包括香港)承諾實施自動交換數據。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財務機構的信息數據已經全部報告至香港稅務局,收集的金融賬戶信息涵蓋所有開戶人,包括所有大陸居民在港金融賬戶信息,并按照香港稅務局發(fā)布的《財務機構進一步操作指南》的要求,使用香港稅務局制定的可延伸標記語言資料架構(XMLSchema v0.1),指明財務賬戶資料報表必須依從該資料架構和格式正式履行提交報表的責任來提交相關信息。
香港實施CRS在2016年開始進入實質性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階段,對中國大陸地區(qū)的高凈值人群在香港配置的金融資產有不小的影響。
內地居民在港金融賬戶將受影響!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動交換涉稅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換的對象。
就交換的信息內容而言,會被交換的大陸投資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qū)、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等。
而會被交換的賬戶信息則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現金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
其中涉及的金融賬戶則包括:托管賬戶、存款賬戶、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等。
同時,從目前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看,只要在香港擁有金融資產的非香港稅務居民都是申報交換的對象。
如果以內地身份在香港開設個人銀行賬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合同、建立國外信托、實體賬戶或投資賬戶,基本上都會進入盡職審查程序,甚至復核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從而成為香港金融財務賬戶在CRS中的資料交換對象,其所有賬戶信息將被交換至中國國稅總局。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換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國家的平穩(wěn)過渡條款,香港特區(qū)政府不會把稅務主動申報或稅務特赦作為金融財務賬戶資料交換的前提。如果香港金融機構的客戶是內地籍人士,一旦資料交換,即便客戶可能為此遭受牢獄之災或被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罪,香港仍然會進行資料交換工作。
內地富人的“裸奔”時代正式開啟!
香港特別行政區(qū)政府發(fā)言人說:香港和內地有關CRS涉稅信息交換的安排簽署后,香港與內地將于本月稍后時間進行首次自動交換數據,香港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qū)之間的首次自動交換數據亦會同期進行。香港會繼續(xù)履行責任,按照經濟合作與發(fā)展組織所訂定的共同匯報標準實施自動交換數據。
香港早前已根據類似的雙邊主管當局協議或《稅收征管互助公約》下的多邊主管當局協議,與其他49個稅務管轄區(qū)啟動自動交換數據關系。
自動交換數據是全球性稅務合作措施,規(guī)定財務機構須識辨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的稅務居民所持有的財務帳戶,并收集相關資料向稅務當局申報。香港稅務局每年會與申報稅務管轄區(qū)的對口單位交換相關數據。截至2018年8月底,共有149個稅務管轄區(qū)(包括香港)承諾實施自動交換數據。
目前,香港所有金融財務機構的信息數據已經全部報告至香港稅務局,收集的金融賬戶信息涵蓋所有開戶人,包括所有大陸居民在港金融賬戶信息,并按照香港稅務局發(fā)布的《財務機構進一步操作指南》的要求,使用香港稅務局制定的可延伸標記語言資料架構(XMLSchema v0.1),指明財務賬戶資料報表必須依從該資料架構和格式正式履行提交報表的責任來提交相關信息。
香港實施CRS在2016年開始進入實質性涉稅信息盡職調查階段,對中國大陸地區(qū)的高凈值人群在香港配置的金融資產有不小的影響。
內地居民在港金融賬戶將受影響!
在香港CRS框架下,自動交換涉稅信息的金融機構包括:托管機構、存款機構、特定保險公司等。所有在香港的銀行、信托公司、保險公司、基金、投資公司、資產管理公司都是被交換的對象。
就交換的信息內容而言,會被交換的大陸投資者信息主要包括:姓名、地址、居留司法管轄區(qū)、稅務編號TIN、出生日期、出生地點等。
而會被交換的賬戶信息則包括:賬戶編號、賬戶的年終結余或現金價值,以及相關年度的利息、股息、和出售財務資產所得收益的總款額。
其中涉及的金融賬戶則包括:托管賬戶、存款賬戶、現金價值的保險合約及年金合約、投資實體的股權權益或負債權益等。
同時,從目前所出臺的相關法律法規(guī)來看,只要在香港擁有金融資產的非香港稅務居民都是申報交換的對象。
如果以內地身份在香港開設個人銀行賬戶、購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或年金合同、建立國外信托、實體賬戶或投資賬戶,基本上都會進入盡職審查程序,甚至復核審查程序和特別審查程序,從而成為香港金融財務賬戶在CRS中的資料交換對象,其所有賬戶信息將被交換至中國國稅總局。
值得注意的是,香港在CRS信息交換中,取消了如瑞士等國家的平穩(wěn)過渡條款,香港特區(qū)政府不會把稅務主動申報或稅務特赦作為金融財務賬戶資料交換的前提。如果香港金融機構的客戶是內地籍人士,一旦資料交換,即便客戶可能為此遭受牢獄之災或被追究逃避繳納稅款罪,香港仍然會進行資料交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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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時間:2018-09-11 閱讀:95次分享本文